环境污染应急预案编辑 环境污染应急预案范围( 六 )


(8)按照本预案规定及时报告信息 。
5.3.3 转移安置人员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影响程度以及事发地的水文、气象、地理环境、人口密度等因素,可划定现场警戒区、交通管制区和重点防护区,及时有组织、有秩序地疏散转移受到威胁和可能受到威胁的人员 。同时,妥善做好转移人员的医学救援、生产生活安置保障等工作 。
5.3.4 医学救援
迅速组织当地医疗救护力量,对伤病员进行诊断治疗,根据需要及时、安全地将重症伤病员转运到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加强救治 。组织、指导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 。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 。视情增派医疗卫生专家和卫生应急队伍、调配急需医疗物资,支援事发地医学救援工作 。做好受影响人员的心理援助工作 。
5.3.5 应急监测、预报、预警
加强大气、水体、土壤、自然生态环境和伽玛辐射剂量率、放射性表面污染等应急监测工作,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种类、性质、扩散特征以及当地自然、社会、生态环境状况等,明确相应的应急监测方案及监测方法,确定监测的布点和频次,调配应急监测设备、车辆及时开展监测,并发布事发地的天气监测、预报和预警信息,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
5.3.6 市场监管和调控
密切关注受影响地区市场供应情况及公众反应,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价格监管 。禁止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集体中毒等危害 。
5.3.7 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事发地政府24小时内在官方“两微一端”(微信、微博、新闻客户端)平台上发布事件信息,并结合事件进展持续公开信息 。发生重大、特别重大或者敏感突发环境事件时,事发地政府要在5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 。事件相关信息的发布工作由政府或政府授权的部门、单位负责 。宣传部门、政府新闻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新闻发布工作 。
应当依托报纸、广播、电视、新媒体等媒介,采取发布新闻通稿、接受采访人员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组织专家解读等方式,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地向社会发布突发环境事件有关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舆论 。信息发布内容包括事件原因、污染程度、影响范围、应对措施、需要公众配合采取的措施、公众防范常识和事件调查处理进展情况等 。对事件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机密、个人隐私的信息,应当依法处理 。
5.3.8 维护社会稳定
加强受影响地区的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救灾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 。加强转移人员安置、救灾物资存放等地点的治安管控 。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事发地政府及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
5.4 响应终止
当事件条件已经排除、污染物得到有效控制、事件现场的各专项应急处置工作已无继续的必要时,由启动响应的政府终止应急响应 。
6 后期工作
6.1 损害评估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要依法依规组织开展污染损害评估 。评估结论作为事件调查处理、损害赔偿、生态恢复重建和环境修复的依据 。
6.2 事件调查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根据《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组织开展事件调查,查明事件原因,确认事件性质,认定事件责任,提出整改措施和处理意见 。
6.3 善后处置
事发地政府要及时组织制定补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和环境恢复等善后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协调保险机构及时开展相关理赔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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