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污染应急预案编辑 环境污染应急预案范围( 二 )


国家已成立环境应急指挥部或已派出指导、协调工作组的,省指挥部在国家环境应急指挥部的领导或工作组的指导下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
2.2 市、县级组织指挥机构
市、县级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明确相应组织指挥机构 。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
跨行政区域的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由各有关行政区域政府共同负责,或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政府负责 。
需要省政府协调处置的跨市级行政区域的突发环境事件,由有关市级政府向省政府提出请求,或由有关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向省生态环境厅提出请求,再由省生态环境厅向省政府请示后确定 。
3 监测预警
3.1 监测和风险分析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和其他负有生态环境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加强对存在风险场所的日常环境监测,并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信息加强收集、分析和研判 。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应急、气象、地震等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将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通报同级或事发地生态环境部门 。
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落实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定期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健全风险防控措施 。当出现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情况时,应当立即报告当地生态环境部门 。
3.2预警
3.2.1 预警分级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大小、紧急程度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预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分别以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 。
预警级别的具体划分标准和发布权限,按照生态环境部有关规定执行 。
3.2.2 预警信息发布
县级以上政府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信息发布 。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负责预警信息处理和提出预警信息发布建议等工作 。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和其他负有生态环境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收集、分析、研判环境风险信息 。企事业单位违法排污可能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信息处理由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生产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水利调度、自然灾害等可能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信息处理由有关主管部门负责,并及时向同级生态环境部门通报 。
县级以上政府或其授权的相关部门,要及时通过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手机短信、当面告知等渠道或方式向本行政区域内公众发布预警信息,并通报可能影响到的相关地区 。
3.2.3 预警行动
预警信息发布后,事发地政府要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分析研判 。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或专家,及时对预警信息进行分析研判,预估可能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 。
(2)防范处置 。迅速采取有效处置措施,控制事件苗头 。针对突发环境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或限制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在涉险区域设置注意事项提示或事件危害警示标志,加大宣传力度、增加宣传频次,告知公众避险和减轻危害的常识、需采取的健康防护措施等 。
(3)应急准备 。提前疏散、转移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 。组织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并调集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 。涉及饮用水安全时,做好储水和启用预备水源工作;涉及其他民生物资的,相关部门做好物资应急保障工作 。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相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加强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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