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污染应急预案编辑 环境污染应急预案范围( 三 )


(4)引导舆论 。及时准确发布事态最新情况,公布咨询电话,并做好组织专家解读、加强舆情监测、提出防范措施建议等舆论引导工作 。
3.2.4预警级别调整和解除
发布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信息的县级以上政府,要根据事态发展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当判断不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危险已经消除时,宣布解除预警,适时终止相关措施 。
预警的调整、解除和预警信息发布的主体及程序相同 。
4 信息处置
4.1 事件信息收集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通过互联网、政务值班电话、12345政务热线、12369生态环境举报热线、生态环境微信举报平台、生态环境在线监测监控设施等多种渠道,加强对辖区内突发环境事件有关信息的收集和监控 。生产安全、社会治安、交通运输、水利调度、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造成次生环境污染的,有关主管部门负责相关信息的收集和监控,并及时通报同级或事发地生态环境部门 。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涉事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向当地政府、生态环境部门及相关主管部门报告,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 。同时,按照生态环境部门的要求,随时核实、补充并报告有关信息 。涉及放射源丢失的还应当同时向公安部门报告 。
4.2 事件信息核实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获知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要立即核实事件的信息
4.3 事件信息报告与通报
4.3.1 事件信息报告时限和程序
对初步认定为特别重大或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事发地市级或县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在2小时内向本级党委、政府和省生态环境厅报告,同时上报生态环境部 。省生态环境厅接到报告后要立即进行核实并在1小时内报告省委、省政府和生态环境部 。
对初步认定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事发地市级或县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在4小时内向本级党委、政府和上一级生态环境部门报告 。省生态环境厅接到报告后要立即进行核实,并视情报告省委、省政府 。
对初步认定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事发地生态环境部门要在4小时内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生态环境部门报告 。
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事件级别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变化后的级别报告信息 。
【环境污染应急预案编辑 环境污染应急预案范围】各级政府接到报告后,要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响应级别,向上一级政府报告 。
发生下列一时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环境事件,事发地生态环境部门要按照重大或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程序上报:
(1)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造成或可能造成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2)涉及居民聚居区、学校、医院等敏感区域和敏感人群的突发环境事件;
(3)涉及重金属或类金属污染的突发环境事件;
(4)因环境污染引发群体性事件,或社会影响较大的突发环境事件;
(5)超出事发地市级应对能力,需要大范围甚至全省生态环境系统响应的突发环境事件;
(6)有可能造成长江、黄河、淮河、海河等重点流域干流以及丹江口水库等南水北调工程重要保护目标水质超标的和产生跨省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7)有可能发展成为重大或特别重大级别的突发环境事件;
(8)事发地生态环境部门认为有必要报告的其他突发环境事件 。
上级政府及其生态环境部门先于下级政府及其生态环境部门获悉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可以要求下级政府及其生态环境部门核实并报告相应信息 。下级政府及其生态环境部门要依照相关规定报告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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