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补偿支出减少,企业拆迁补偿款可以抵减以前年度的亏损吗?( 六 )


土地增值税处理
在土地增值税的处理上,该项500万元拆迁补偿收入应该是冲减拆迁补偿支出,而不是单独作为企业的营业外收入处理 。也就是说,该项收入不作为土地增值税征税收入,但是要冲减开发成本中的补偿支出,从而减少计算土地增值税时的扣除项目金额 。
关于上述土地增值税的处理问题,《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具体为: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是指纳税人房地产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 。文件对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项目范围明确为:包括土地征用费、耕地占用税、劳动力安置费及有关地上、地下附着物拆迁补偿的净支出,安置动迁用房支出等 。房地产企业拆迁补偿费用全部支出虽然可以作为开发成本,但税法规定的是“净支出” , 也就是全部补偿支出减除拆迁过程中的各种收入后的实际净支出,因此,政府给予企业的拆迁补偿款应从企业实际发生的拆迁补偿支出中扣除 。
例如:该房地产企业开发某项目时 , 购置土地使用权后,实际发生的拆迁补偿支出2000万元,但收到政府拆迁补偿补助500万元 , 则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构成开发成本扣除项目的拆迁补偿净支出为1500万元 , 而不是2000万元 。同样,500万元补助收入不作为计算土地增值税的项目收入 。
营业税处理
拆迁补偿收入是否缴纳营业税,要视不同情况处理 。如果房地产企业征地后自行负责拆迁,而不是受政府委托,其取得的政府补助收入 , 不属于营业税应税收入 , 不需要缴纳营业税 。如果企业是受政府或其相关部门委托进行拆迁 , 其取得的拆迁补偿收入,则属于营业税中的“服务业——代理业”收入,应就其代理差额收入缴纳营业税 。
关于上述营业税处理政策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及纳税人代垫拆迁补偿费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520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受托进行建筑物拆除、平整土地并代委托方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拆迁补偿费的过程中,其提供建筑物拆除、平整土地劳务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建筑业”税目缴纳营业税;其代委托方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拆迁补偿费的行为属于“服务业——代理业”行为,应以提供代理劳务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其代委托方支付的拆迁补偿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 。

拆迁补偿支出减少,企业拆迁补偿款可以抵减以前年度的亏损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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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拆迁补偿怎么做账?1、对这一项经济利益的取得目前较常见的有以下几种处理方式:
(1)挂账不处理 。
在收到拆迁补偿费时记入“其他应付款”科目,形成的拆(搬)迁费用、重置资产费用直接冲减“其他应付款” , 余额挂账不处理 。
(2)增加企业资本公积 。
视为接受捐赠直接记入“资本公积”,发生的拆(搬)迁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重置资产计入固定资产 , 但不能真实反映当期利润水平 。
(3)冲减新购建资产的入账价值 。
在拆(搬)迁后重新购置资产时,将收到的拆迁补偿费直接冲减重置资产成本 。这种方法不能真实反映资产的原始价值,而且一旦补偿费大于重置资产购置成本时,没有规定重置资产的原值该如何计量 。
(4) 作为“补贴收入”入账 。在收到拆迁补偿费时一律作为“补贴收入”,以便于年底进行所得税调整,但这种处理缺乏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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