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期限是除斥期间吗 申请工伤认定期限


工伤认定期限是除斥期间吗 申请工伤认定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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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工伤认定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工伤认定申请法定期限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而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的一年工伤认定申请法定期限是否可以适当延长则没有明确规定 。对此,有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是除斥期间,不能延长;第二种意见认为,应不属于除斥期间,可以适当延长;第三种意见认为,应不属于除斥期间,但不要用延长的方式,最合理的是采用起算点的重新确定方式 。可以借鉴民事诉讼中诉讼时效的有关规定,起算点从申请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该项权利时开始起算 。也就是,可以申请延长,具体是否延长,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
笔者认为,一方面,工伤认定的申请时限依法可以延长甚至中止或者中断 。理由如下:一是《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并未规定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伤认定申请期限为除斥期间,不排除延长甚至中止或者中断;二是国务院法制办(国法秘函〔2005〕39号)《对〈关于对《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六十四条关于工伤认定申请时限问题的请示〉的复函》亦明确 “申请工伤认定时限应扣除因不可抗力耽误的时间”,这也说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伤认定申请期限不为除斥期间,可以延长甚至中止或者中断 。三是将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理解为除斥期间,则用人单位的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可以延长而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伤认定申请期限不能延长而违背平等原则,即使考虑到因为双方的实际地位和能力不同而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伤认定申请期限长于用人单位的,也因为无法排除类似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无法在申请期限内行使权利的情况 。综上,受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工伤认定申请期限依法可以延长,甚至中止或者中断 。
那么,受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具备哪些正当理由依法可以延长,甚至中止或者中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以下简称《若干解释》)第四十三条规定:“由于不属于起诉人自身的原因超过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间内 。因人身自由受到限制而不能提起诉讼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间内 。”参考该条规定,将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延长的正当理由规定为 “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 。故《规定》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由于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内 。”一般来说,这里所说的 “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主要包括客观原因和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用人单位等不当致使受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耽误工伤认定申请这两种情形 。为了明确具体情形,《规定》第七条第二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耽误申请时间的,应当认定为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一)不可抗力;(二)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三)属于用人单位原因;(四)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登记制度不完善;(五)当事人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仲裁、提起民事诉讼 。”具体而言:
一是因不可抗力或者人身自由受到限制而耽误工伤认定申请的 。受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因不可抗力而耽误工伤认定申请的,应当将耽误期限予以扣除,否则对受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不公平 。国务院法制办(国法秘函〔2005〕39号)《对〈关于对〈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六十四条关于工伤认定申请时限问题的请示〉的复函》也指出 “申请工伤认定时限应扣除因不可抗力耽误的时间”;《若干解释》第四十三条规定:因人身自由受到限制而不能提起诉讼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间内 。因此,因人身自由受到限制而不能提起工伤认定申请的期限亦应当予以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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