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假离婚”?那是真离婚!民政部门登记离婚就算离婚!

「民法典」“假离婚”?那是真离婚!民政部门登记离婚就算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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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以学习《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相关规定为主 , 本文是个人所写的关于《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第十八篇学习文章 , 根据《民法典》第1076条至第1078条“协议离婚”及其他相关规定 , 对“到婚姻登记机关离婚登记”后效力进行分析 , 供大家交流、探讨 , 如有错漏请予以指正 。 本文会附《婚姻法》以及《婚姻法解释(一)、(二)、(三)》等的相关规定 , 以便能更好进行对照、查阅 。
「民法典」“假离婚”?那是真离婚!民政部门登记离婚就算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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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夫妻离婚可以在婚姻登记机关即民政部门办理协议离婚、或者到法院诉讼后调解或者判决离婚 , 以下内容仅介绍夫妻前往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的情形 。
婚姻的效力影响家庭成员的权利 , 特别是财产分割、继承等 。 有的夫妻为了买房、孩子的读书、多分拆迁款等而协议离婚 , 并前往民政部门办理所谓的“假离婚” 。 我们应当清楚 , 夫妻双方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时 , 在符合法定形式条件下 , 民政部门进行离婚登记后 , 双方即不存在婚姻关系 , 当事人不得以夫妻双方是虚假意思、或者一方受胁迫、受欺诈等 , 要求确认离婚登记无效、撤销离婚登记 。
「民法典」“假离婚”?那是真离婚!民政部门登记离婚就算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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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的 , 不是以夫妻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作为依据 , 而是在确定夫妻自愿离婚的基础上予以办理离婚登记 。
(一)民政部门管辖的是结婚登记、离婚登记事项 , 对于夫妻之间婚前、婚后、离婚后的财产内容并不予以干涉 。
根据《民法典》第1049条规定(《婚姻法》第8条)的结婚登记、《民法典》第1078条规定(《婚姻法》第31条)的离婚登记 , 结婚登记时的婚前财产归属 , 根据法律予以认定或者当事人自行约定 , 无需在民政部门处理;离婚后财产的处理 , 虽然法律法规要求夫妻在协议离婚时 , 应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 , 但民政部门仅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处理等是否“协商一致”进行形式审查 , 至于夫妻一方对子女抚养、财产的分割、债务的处理是否受欺诈、胁迫或者夫妻双方是否共谋违法转移财产等 , 基于民政部门仅对婚姻登记事项进行处理的职权范围以及夫妻可自由处分自己财产的原则 , 这些事项不属于民政部门的职权审查范围 , 民政部门既无权、也不应当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处理等事项进行实质性审查 , 而仅需对夫妻是否“协商一致”进行形式性审查即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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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夫妻前往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时 , 民政部门着重审查夫妻是否自愿离婚 , 并以此为基础进行离婚登记 。
根据《民法典》第1078条:“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 结合《婚姻登记条例》第12条、第13条 , 以及《婚姻登记工作规范》(民发〔2015〕230号)第55条第三项、第四项:“(三)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四)当事人持有离婚协议书 , 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 第56条第一项、第三项:“婚姻登记员受理离婚登记申请 , 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分开询问当事人的离婚意愿 , 以及对离婚协议内容的意愿 , 并进行笔录 , 笔录当事人阅后签名 。 (三)双方自愿离婚且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 , 双方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的规定 , 对于夫妻自愿离婚的审查 , 是分开询问当事人的离婚意愿 , 进行笔录等 , 民政部门通过分开询问 , 夫妻双方笔录中对于离婚的事项必然是自愿且同意离婚的 , 如若非自愿、夫妻一方受到胁迫、欺诈、夫妻双方共同隐瞒民政部门的 , 但夫妻双方在做笔录时又不明示是非自愿的 , 民政部门通过询问笔录即可确定夫妻双方是自愿且同意离婚的意思 , 据此足以予以登记离婚 。 至于夫妻一方是否“净身出户”、夫妻是双方共同抚养子女还是由一方抚养子女等 , 只要是夫妻协商一致即可 , 民政部门对此是否真实在所不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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