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假离婚”?那是真离婚!民政部门登记离婚就算离婚!( 二 )


「民法典」“假离婚”?那是真离婚!民政部门登记离婚就算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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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从民事权利保护的角度来说 , 夫妻双方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 民政部门根据双方自愿且同意离婚的意思 , 予以登记离婚未损害任何人的利益 。
(一)夫妻双方的人身关系利益未受到损害 。
如前所述 , 民政部门予以登记离婚 , 依据的是夫妻双方的自愿且同意离婚的意思表示 , 而不是依据夫妻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书 。 而且 , 根据《民法典》第1077条设置的三十日离婚冷静期 , 三十日期限已经算是较长的期限了 , 这相较于《婚姻法》时期无离婚冷静期的规定来说 , 离婚冷静期届满后夫妻仍前往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 , 可以进一步佐证 , 夫妻对于离婚是真实的意思表示 , 对于离婚的法律结果是明知且自愿的 。 现实中 , 协议离婚后 , 往往有一方又想恢复婚姻但另一方不愿意无法恢复 , 一方想通过撤销离婚登记、确认离婚登记无效的方式来恢复结婚登记 , 笔者认为 , 此种方式不可取、行不通 , 《民法典》等对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通谋虚假、一方受胁迫、欺诈而进行离婚登记 , 未直接规定所有情形的离婚登记均有效 , 即离婚登记不可恢复 , 确实比较可惜 。
「民法典」“假离婚”?那是真离婚!民政部门登记离婚就算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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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于离婚后 , 夫妻双方仍共同生活居住的 , 则按照同居关系处理 。
(二)子女抚养的救济:
离婚后 , 根据《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56条(1993年《子女抚养意见》第16条)的规定 , 虽然父母一方可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 , 但从条文规定的情形可知 , 无论是协议离婚还是诉讼离婚 , 子女归一方直接抚养后 , 另一方要求变更子女直接抚养关系的难度很大 , 因此 , 以协议、诉讼调解离婚 , 双方应友好协商确定子女的抚养权 。
(三)财产分割的救济:
协议离婚的 , 根据《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70条第1款:“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 , 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 , 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 第2款:“人民法院审理后 , 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 , 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的规定 , 夫妻就财产分割反悔的 , 但不能证明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 , 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 , 即虽有救济的途径 , 但救济的难度亦是很大的 。 夫妻离婚时的财产分割往往夹杂着一定的感情色彩 , 一般会在综合考虑子女抚养、夫妻一方生活等后 , 进行财产分割 , 所以签订这样的协议应予以慎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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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债权人权益的救济:夫妻为共同债务人的 , 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一方为债务人的 , 个人承担责任 。 对于债权人来说 , 无论夫妻是登记离婚还是诉讼调解离婚 , 离婚协议对债权人并不产生直接的约束力 , 债权所对应的债务人 , 并未因夫妻离婚而改变 。 至于离婚协议转移了财产了 , 债权人可通过第三人撤销之诉等途径 , 撤销财产分割的内容 , 其权益亦可得到保护 。
(五)根据197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陈建英诉张海平“假离婚”案的请示报告的复函》载明的部分内容:“...... 。 从法律上说 , 张海平与陈建英的离婚是合法的 , 张海平与朱小渝的结婚也是合法的 。 现在陈建英以他们的离婚登记 , 是张海平用先离婚后复婚的欺骗手段造成的假离婚 , 要求予以撤销;并要求废除张海平与朱小渝的婚姻关系 , 维持她与张海平的夫妻关系 。 这种要求 , 在法律上是站不住脚的 。 陈建英与张海平在离婚当时 , 都是具有法律行为能力的公民 , 双方依法办理了离婚手续 , 并已经发生了法律效力 , 从那时起 , 他们之间的婚姻关系 , 在法律上已经消灭 。 ...... 。 ” , 可以说 , 离婚登记以双方自愿登记后即发生离婚的法律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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