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险”再现变“恋爱合约”?律师:物化爱情,有道德风险( 三 )
不少网友对“恋爱合约”存有疑虑 , 如怎么确保商家履约 , 商家跑路了怎么办 。
澎湃新闻分别向“光年恋约”“普凌恋爱合约”的客服人员提出上述疑虑 , “光年恋约”客服人员回应称 , “跑路的同行太多了” , 没有其他办法确保其履约 , “确实基于信任 , 双方的权利、义务是通过签订合约的方式确保 , 合约受法律保护”;“普凌恋爱合约”的客服则表示 , 双方签订的合约具有法律效力 。
“保险中风险指的是损失发生的不确定 , 损失发生时间、地点及其后果在主观认识上的难以确定和预料 。 而恋爱险中‘风险’完全可以人为控制 , 所以恋爱风险不属于保险法律上的‘风险’范畴 。 ”广州市律师协会保险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赖煜康向澎湃新闻表示 , 保险是风险管理的有效手段 , 是以转移和化解风险为目标 , 而像“恋爱险”承保的不仅不属于保险法范围内的风险 , 甚至会鼓励投保人制造新的风险 , 或者鼓励不诚信行为(如“假恋爱”、“假结婚”) 。 如果不存在风险 , 那这类产品就类似于赌博 , 让投保人从正常的风险厌恶者成为投机的风险偏好者 。
赖煜康表示 , 保险所保障的主要是人的生命和身体健康 , 以及财产及相关利益 , 投保人对“恋爱险”所保障的“结婚”或“分手”也不具备保险法上允许的保险利益 。
他进一步认为 , 虽然现在这类产品改头换面 , 又以“恋爱合约”的形式出现 , 但从企业经营层面而言 , 这类随意定价的“恋爱合约”如果出现大规模无法兑付情况 , 有可能会被认定为非法经营 。 此外 , 企业也无法预防该产品可能导致的道德风险 , 如为了兑奖而假恋爱、假结婚 , 从而造成对公序良俗的破坏 。
广东国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廖建勋向澎湃新闻表示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 ,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 , 不得违反法律 , 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 廖建勋认为 , “恋爱合约”产品在一定程度上物化了爱情 , 消费者因未能如约结婚而蒙受经济损失 , 是有违公序良俗的 。
【|“恋爱险”再现变“恋爱合约”?律师:物化爱情,有道德风险】“‘恋爱合约’很新奇 , 但最终无法兑付的风险很大 , 希望各位年轻人谨慎购买 。 ”在廖建勋看来 , “恋爱合约”产品本身并不创造价值 , 一旦商家倒闭跑路 , 消费者恐难以维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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