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内侯及以下人员爵位继承制度( 四 )


此外 , 如果母亲被休弃的话 , 其儿子不论长幼 , 袭爵的顺序排在最后 , 只有实在没有其他儿子袭爵的时候 , 弃妻的儿子才可能袭爵 。 这些继承爵位的人 , 在继承爵位之前不能犯“耐”以上的罪 , 否则将剥夺其袭爵的权利 。
即使已经确定为爵位继承者的人 , 在政府拜赐其爵位之前 , 如果犯了“耐”以上的罪 , 国家还是要取消其袭爵权 。 对于“疾死”的“无子男”人员来说 , 因为死者没有儿子继承爵位 , 他的爵位将随着死者的死亡而被取消 。
关内侯及以下人员爵位继承制度
文章图片
为国家事情死亡的“死事者” , 当他死亡后 , 如果他有儿子继承的爵位 , 其继承原则和“疾死”的有子男继承原则相同 , 由他的儿子继承爵位 。
如果“死事者”生前没有爵位 , 他的儿子可以被赐予公士的爵位 。 如果“死事者”生前有爵位 , 但是没有儿子的话 , 他的爵位不会被取消 , 而会有他的家人按照一定的顺序继承 。 这种特殊的爵位继承制度是国家对“死事者”及其家庭成员的一种安慰政策 。
“疾死”者如果有儿子的话 , 其爵位继承者和代户者是同一个人 。 国家按照其爵位高低 , 分给他相应的田宅 。 此时 , 家中其他没有袭爵的儿子 , 或其他人如果想自立户籍 , 政府会满足他们的需求 , 并且把爵位继承者选择剩下的田宅分一部分给他们 。
如果此时田宅仍有剩余 , 乡部将把剩余田宅分给己经登记户籍但还没分得田宅的人 。 乡部在分配这部分田宅时 , 按照登记户籍的先后顺序分发田宅 , 如果登记时间相同 , 则按照爵位高低确定分配顺序 。
关内侯及以下人员爵位继承制度
文章图片
对于“疾死”的“无子男”人员来说 , 虽然其爵位将随着他的死亡而被取消 , 但其户主的身份将会被家庭成员或奴婢继承下来 。 政府将比照儿子继承爵位时的标准 , 分给代户者田宅 。 如果是奴婢代户的话 , 国家将赦免其奴婢的身份 , 按照庶人的标准分配给他田宅 。
国家通过爵位、田宅、户籍之间的有机结合 , 把全国的士民统一按照编户民的方式进行管理 , 无论爵位高低只要是“疾死”者 , 便统一按照“以子为后”的原则继承爵位 。 降等袭爵的方式保证了爵位有升有降 , 国家田宅有出有进 , 在局部范围内可实现田宅再次分配 。
但是这样的田宅分配制度也有其本身的局限性 , 如田宅再次分配的周期要受爵位拥有者死亡时间限定;高爵者分居地点不均匀 , 这样就会使有些地方有充分的田宅分配 , 而有的地方可能无田宅可分 , 也很容易产生权利寻租现象 。
图片来源于网络 , 如有侵权 , 联系删除!返回搜狐 , 查看更多
关内侯及以下人员爵位继承制度】责任编辑:

经验总结扩展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