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内侯及以下人员爵位继承制度( 二 )


国家在授田宅时 , 按照登记户籍的先后顺序和户主爵位的等级分配田宅 。 规定了爵位在十九级级以下的人员田宅分配数量 , 尤其是对于卿来说 , 其爵位继承人得到的田宅数量远小于其父亲 。
如大庶长的田为九十顷 , 宅为九十宅 , 其为“后”的儿子能得到的田为二十顷 , 宅二十宅 。 上一章己经分析过 , 不为“后”的儿子 , 如果达到“傅”的年龄并建立“傅籍” , 国家参照其父亲爵位的高低 , 赏赐给他爵位 。
且其建立户籍以后 , 国家将按照爵位标准分配田宅 。 但由于其他不为“后”的儿子 , 其赏赐的爵位较低 , 最高为不更最低为公卒 , 能分得田宅数量较少 , 所以对于高爵位者人员来说 , 其家庭成员分田完毕后 , 还会有部分田宅剩余下来 。 乡部、田啬夫、吏等官员将把剩余的田宅收回 。
关内侯及以下人员爵位继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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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宅应该归还县官而没有归还 , 并以欺骗的方式取得代户权利 , 占有田宅的人 , 被罚“城旦”的罪 。 乡部把收回的田宅按照登记户籍的先后顺序进行田宅分配 。 如果户籍登记时间相同 , 爵位高的人将优先分得田宅 。
从上面田宅分配的过程中可以看到 , 十八级至三级爵位实行“以子为后”、降级袭爵和按爵授田的政策 , 这种政策不但有利于减少社会中高爵人员数量 , 控制高爵势力的发展 , 同时县官收回的田宅 , 可以满足无田宅或少田宅民众的需求 , 从而在一定程度上缓解田宅分配不均问题 。
此外 , 不为“后”的人通过建立“傅籍”得到爵位 , 通过建立独立户籍分得田宅 , 这不但增加了国家户籍数量 , 同时也解决了不为“后”的人后顾之忧 , 他们的爵位、田宅虽不如“后”子 , 但是其父死亡后 , 他们依然能维持生计 , 不会拖累“后”子 。 汉王朝这种“傅籍”授爵制度 , 对家庭稳定、社会发展起到积极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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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讨论的是“疾死”者有儿子时 , 其爵位和田宅的分配问题 。 如果“疾死”者没有儿子继承爵位的话 , 他的爵位将如何处理呢?因国家己经明文规定 , “疾死”者的爵位要由其亲生儿子继承 , 所以如果他没有儿子 , 他的爵位将随其死亡而被取消 , 与爵位相关的各种待遇也将被取消 。 汉初制定的“以子为后 , 无子除爵”制度 , 同样适用于二十等级的列侯 。
汉初制定的亲子袭爵制度 , 将孙子和养子的袭爵权排除在外 , 体现了爵位在汉代的重要性 。 正是因为爵位的重要 , 所以国家才严格规定了爵位的继承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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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疾死”的“无子男”人员爵位继承与代户关系
上节我们讨论了“以子为后”的爵位继承制度 , 和田宅分配问题 。 本节我们探讨爵位与代户之间的关系?
通常情况下 , 我们所说的家庭继承者 , 可分为爵位的继承者和户主身份的继承者 , 即简牍中出现的“后”、“爵后”、“户后” 。 爵位拥有者疾死以后 , 如果他有遗腹子等到遗腹子出生后 , 政府确定其爵位继承人和户主身份继承人 。 该简文明确提出来“爵后”和“户后”即爵位继承人和户主身份继承人 。
关内侯及以下人员爵位继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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寡妇如果为“户后” , 即继承户主身份的话 , 将比照儿子为后的标准赐给他田宅 。 此简文明确提出户后 , 所以家庭继承问题不但涉及爵位的继承 , 同时也涉及户主身份的继承 。
汉代既存在父子两代人居住在一起的小家庭 , 也存在父子孙三代人居住在一起的大家庭 。 对于两代人居住的小家庭来说 , 父亲死后有其儿子继承爵位和户主身份 , 袭爵与代户是同一个人③ 。 此种情况较为简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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