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新修订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符合法律、法规生育子女(含依法收养子女、继子女)的夫妻,在子女0-3周岁期间,每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分别累计享受育儿假10天 。“每年”指以子女生日当天至下一周岁生日的前一天 。例如,孩子2022年3月18日出生,在孩子满3周岁前,每年3月18日至次年3月17日算一年 。
【关于育儿假年休假的规定 南宁育儿假休假对象】
每年的育儿假可以分散休,也可以连续休,应在当年休完,不结转至下一年;同期有两个以上(含两个)子女未满3周岁的,育儿假不叠加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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