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状怎么写样板 民事诉讼法(15)


第一百八十一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
第一百八十二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
第一百八十三条 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
人民法院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终审裁定 。
第十五章 特别程序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一百八十四条 人民法院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确认调解协议案件和实现担保物权案件,适用本章规定 。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
第一百八十五条 依照本章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 。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其他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
第一百八十六条 人民法院在依照本章程序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发现本案属于民事权益争议的,应当裁定终结特别程序,并告知利害关系人可以另行起诉 。
第一百八十七条 人民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公告期满后三十日内审结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但审理选民资格的案件除外 。
第二节 选民资格案件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民不服选举委员会对选民资格的申诉所作的处理决定,可以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向选区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起诉 。
第一百八十九条 人民法院受理选民资格案件后,必须在选举日前审结 。
审理时,起诉人、选举委员会的代表和有关公民必须参加 。
人民法院的判决书,应当在选举日前送达选举委员会和起诉人,并通知有关公民 。
第三节 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
第一百九十条 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失踪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
申请书应当写明失踪的事实、时间和请求,并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 。
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或者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二年,或者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死亡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
申请书应当写明下落不明的事实、时间和请求,并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 。
第一百九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 。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 。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 。
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 。
第一百九十三条 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公民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 。
第四节 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
第一百九十四条 申请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由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向该公民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
申请书应当写明该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事实和根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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