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造|制造“容貌焦虑”?这10类医美广告面临严打!( 二 )


(三)宣传或者含有未经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批、备案的诊疗科目和服务项目等内容 。
(四)宣传诊疗效果或者对诊疗的安全性、功效做保证性承诺 。
(五)使用患者名义或者形象进行诊疗前后效果对比或者作证明 。
(六)利用广告代言人为医疗美容做推荐、证明 。 医疗美容广告中出现的所谓“推荐官”“体验官”等 , 以自己名义或者形象为医疗美容做推荐证明的 , 应当被认定为广告代言人 。
(七)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人物专访、新闻报道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美容广告 。
(八)生活美容机构等非医疗机构开展医疗美容广告宣传 。
(九)对食品、保健食品、消毒产品、化妆品宣传疾病治疗功能或者对保健食品之外的其他食品声称具有保健功能 。
(十)其他违反广告法律法规规定 , 严重侵害群众权益的行为 。
六、市场监管部门在医疗美容广告监管过程中 , 发现医疗美容机构未取得执业许可或未经过备案从事医疗美容活动的 , 要及时通报同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
七、市场监管部门在医疗美容广告监管过程中 , 发现相关广告主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或者未按《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内容发布医疗广告的 , 依照《广告法》处理的同时 , 要通报同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
八、医疗美容广告中涉及“医生”“专家”的 , 市场监管部门应注意以下情形:
(一)医疗美容广告中出现的卫生技术人员、医疗教育科研机构及其人员的名义、形象属实的 , 应认定为使用医生或者专业人士为医疗广告代言的广告违法行为 。
(二)广告中将未依法取得医师执业资格或医疗教育、科研相关职称的人宣称为“医生”“医学专家”等医学专业人士的 , 或者相关人员穿着白大褂 , 足以误导消费者认为其属于医生等专业人士的 , 应认定为虚假医疗美容广告 。 相关人员涉嫌非法行医的 , 要及时通报同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
(三)对卫生技术人员、医疗教育科研人员的专访、专题报道中出现有关医疗美容机构的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的 , 应认定为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人物专访、新闻报道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美容广告 。
九、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在医疗美容广告监管过程中 , 发现相关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 , 依照有关规定移送公安机关 。
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指导、督促网络平台建立健全内部审核机制 , 在广告发布、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过程中 , 拦截违法违规医疗美容广告宣传信息 。 网络平台经营者未依法履行平台责任的 , 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从严查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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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深圳市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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