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权委托人的法律责任 授权委托人( 三 )


第四,代理权授予的方式不同,其生效的时间也不同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三十八条“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表示完成时生效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的规定,以口头形式授予代理权的,内部授权以代理人了解意思表示的内容时生效,外部授权以相对人了解意思表示的内容时生效 。以书面形式授予代理权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 。根据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以公告方式授予代理权的,公告发布时生效 。
第五,很多国家的民法典都规定了代理权授予的撤回问题,我国《民法典》在代理一章对此未做规定,但是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行为人可以撤回意思表示 。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应当在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前或者与意思表示同时到达相对人” 。代理权的授予属于意思表示的一种,当然可以适用该条的规定 。
代理权的撤回一般没有什么限制,原因是撤回以先前的意思表示未到达,或者撤回的意思表示和先前的意思表示同时到达为前提,此时相对人还未收到授权的意思表示,因此也不产生信赖利益的问题 。代理权的撤回原则上只在书面授权时有意义,以口头方式授权的,意思表示一旦做出,相对人已经了解其内容,只存在撤销问题;相对人不了解其内容的,也无须撤回 。
以公告方式授权的,公告一旦发布也只存在撤销的问题 。公告没有发布,也只存在被代理人和公告发布主体之间可能存在的合同关系问题 。同时,代理权的撤回对基础关系不产生影响,被代理人撤回代理权有时只是为了不让受托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法律行为,受托人仍然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完成委托事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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