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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法律上要考虑什么
一、是否符合法定离婚的条件
如果双方均同意离婚,这一条可以忽略不计 。如果存在一方想离婚,另一方不想离婚的情况,提出离婚的一方应该收集符合“法定离婚条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 。这部分法律规定主要包括《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及《婚姻法解释三》第九条之规定 。法律规定为引言,要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还需要提供证据予以支持,收集证据要注意运用合法手段 。
二、孩子的抚养权和探望权
无论是诉讼离婚还是协议离婚,这部分内容都是重头戏,大部分父母“抢”孩子的抚养权,遗憾的是也有一些父母“推”孩子的抚养权,无论是哪一种,都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支持 。这部分法律规定主要包括《婚姻法》第三十六条、三十七条、三十八条:《婚姻法解释一》第二十一条及《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之规定 。父母与孩子的相处具有私密性,如果证明己方更有利于抚养子女应提供符合情理和法律的有利证据 。当然,有条件的话,建议父母可以考虑协商“轮流抚养子女” 。
三、财产分割与债务负担
婚姻多源于情,多了于钱 。很多夫妻面临离婚边缘时,不但没有了任何感情,反而有很多对彼此的恨,在面临离婚时,又习惯性的把这种恨转化为多分割财产、少负担债务 。这部分是离婚案件中的重中之重,原则是区分出财产和债务范围、财产是共同的还是单独的、债务是真实的还是虚假的、真实的债务是共同的还是单独的 。最重要的是收集证据证明自己的观点 。实践中,有很多夫妻面对离婚僵局时选择了分居,其中留守家庭的一方往往是被动离婚的一方,也是陷于劣势的一方 。建议这些朋友:不要因为怨恨、埋怨冲击了理智,无论是想缓和夫妻感情还是直面离婚,都不应让离开家的一方犹如断了线的风筝,失去联络和控制,而应该积极密切的关注其动向和现状以及共同财产的变化,做到“以不变应万变”,方能在“离婚之战”中立于不败之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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