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罪的立案标准最新 医疗事故罪的认定( 六 )


3)医疗损害责任与医疗事故罪区别的分水岭:过失的严重程度
医疗损害责任的承担与医疗事故罪成立的基础均为在诊疗过程中有过失 , 但医疗事故罪的过失是非常严重的过失 。医务人员承担医疗事故罪的原因为主观要件过失(违反注意义务的严重程度达到了“严重不负责任”)加客观要件造成了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了就诊人的身体健康 。对于造成就诊人死亡的标准和衡量参数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中均较容易明晰 , 但何谓“严重不负责任”却存在较大争议 。
“严重不负责任”的客观衡量标准是是否尽到诊疗技术注意义务或应当预见损害后果的发生而未预见的情形 。诊疗技术性注意义务的基本标准有两种观点:一是医疗常规说 , 二是医疗水准说 。所谓医疗常规说 , 违反了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规范、常规 , 即可认定为存在过失 。此种注意义务属于法定的注意义务 , 是医疗过错认定的基本标准 。医疗水准说认为 , 医方诊疗行为除了符合医疗常规外 , 还应达到当时的医疗水准 , 应依据实施医疗行为当时的医疗水平加以判断 , 此种注意义务属于医方过错认定的一般标准 。之所以提出医疗水准的衡量标准 , 是因为诊疗常规具有一定的滞后性 , 可能因为低于医务人员应当具有的水平 , 故在医方未违反法定注意义务时 , 可以采用医疗水准注意义务的标准加以判断 。
鉴于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对诊疗活动所负有的高度注意义务 , 及医疗机构作为一个法人主体 , 因此判断医疗机构或者医务人员的过错时 , 通常以客观法定的义务标准即医疗常规的标准 , 即法定注意义务 , 如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等对于医疗机构注意义务的规定 , 如果医疗机构或者医务人员未履行或者违反这些义务 , 就会被认定存在过失 。鉴于诊疗活动关系患者的生命和健康 , 当现有诊疗规范针对某些疑难罕见疾病尚未有明文诊疗操作规范时 , 应当将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应尽的注意义务延伸至诊疗当时的临床医学实践中的医疗水平 , 即医疗水准的注意义务 , 但此医疗水平应为医学界普遍实施的技术 。
4、厘清医疗事故罪与非罪的界限
1)医疗事故罪与医疗风险事故的界限
越是复杂的手术常常伴随着越巨大的风险 , 这是不言而喻的 , 故我们不能将医疗行为中一些自带的风险也转嫁给医务人员承担 , 这对他们来说显得过于苛刻 , 因而 , 有必要对二者作出区分 。
“医疗风险事故” , 即受现代医学水平局限 , 出现的损害后果是违背医务人员意愿的 。[12]医疗事故罪与它的区别在于:本罪是因为医务人员的主观过失行为导致的危害后果;而医疗风险事故由于医疗行为自身风险所致 , 是不能回避的常规现象 , 且行为人没有过失的存在 。
2)医疗事故罪与并发症的界限
并发症 , 即在病人原发病症基础上并发的另外一种疾病 , 引起病患伤亡等不良结果 。并发症一般是在原有疾病加重的情形下出现的症状 , 具有一定的偶然性 , 故在临床实践中 , 医务人员对其难以预防与避免 。
二者主要区别在于:行为人医疗行为有没有存在过失;并发症是就诊人疾病自身发展导致的严重伤亡结果 , 医务人员对此没有过失行为;而医疗事故罪要求医务人员有过失行为的存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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