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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磋商仍只有两家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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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认为,如果经过第一次磋商采购失败后,采购人在认真分析失败原因且修改采购文件后供应商仍只有两家,此时尽管财政部没有明文规定,但为了提升采购效率,采购活动应当继续进行 。
74号令第二十七条规定,公开招标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招标过程中提交投标文件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只有两家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经本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以与该两家供应商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 。第三十七条规定,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谈判采购活动,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竞争性谈判项目只有2家实质性响应情况下如何处理问题,目前无相关制度规定 。如果采用发布公告方式邀请供应商,且连续两次均只有2家供应商响应的,可以参照74号令第二十七条规定,与这两家供应商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 。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首次购买采购文件不足三家的,采购人应当分析失败原因并针对性修改采购文件后重新采购,首次递交响应文件只有两家的,本着鼓励交易原则,采购活动应当继续进行,首次采购失败后,采购人分析失败原因修改采购文件后重新采购仍只有两家供应商参与竞争的,采购活动应当继续进行,避免无限制的重复采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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