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工商行政处罚法程序规定( 七 )


收到协助调查函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协助,并在接到协助调查函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工作;需要延期完成或者无法完成协助调查工作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书面告知提出协助调查请求的市局本级执法部门 。
第四十一条案件调查终结,市局本级执法部门应当撰写调查终结报告、提出行政处罚建议,按照《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法制审核制度(试行)》的规定将有关案件材料报请市局法规科审核 。
市局法规科按照《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法制审核制度(试行)》的规定对案件进行审核,区别不同情况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 。
第四十二条在查处行政处罚案件过程中,市局本级执法部门依职权负责违法行为的调查、取证、撰写和报送案件审核材料、送达行政执法文书、案件移送和执行等行政执法工作;市局执法科负责对案件核查至案件审核阶段行政执法程序性工作进行指导、审核;市局法规科或者其他机构依据市局行政处罚案件法制审核制度的规定对调查终结的案件进行审核 。
第六章 行刑衔接
第四十三条市局本级执法部门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违法事实涉及的金额、违法事实的情节、违法事实造成的后果等,根据刑法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的追诉标准等规定,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
知识产权领域的违法案件,市局本级执法部门根据调查收集的证据和查明的案件事实,认为存在犯罪的合理嫌疑,需要公安机关采取措施进一步获取证据以判断是否达到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 。
第四十四条市局本级执法部门对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的涉嫌犯罪案件,应当在核实情况后提出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书面报告,报经市局正职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审批 。
经批准决定移送的,市局本级执法部门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送达《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并附涉嫌犯罪案件的调查报告、涉案物品清单、有关检验报告或者鉴定结论以及其他调查材料等;经审核决定不移送的,市局本级执法部门应当将不予移送的理由或审批情况记录在案 。
市局本级执法部门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同时,应当将《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及有关材料目录抄送相关的人民检察院 。
第四十五条市局本级执法部门在移送涉嫌犯罪案件之后、在收到公安机关决定立案的书面通知之前,不应当停止对违法行为的调查;在公安机关决定立案之前,市局本级执法部门对违法行为调查终结,经批准、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有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补充移送公安机关 。
第四十六条市局本级执法部门对公安机关决定立案的案件,应当自接到立案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将涉案物品以及与案件有关的其他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并办理交接手续 。
第四十七条市局本级执法部门对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决定有异议的,经分管的市局负责人批准,自接到不予立案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可以提请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公安机关复议,对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复议决定仍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议决定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建议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立案监督;也可以不经复议直接建议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立案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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