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中国南昌新闻网2008年3月6日的报道 , 南昌市民姜先生曾经因为在南昌市八一大道某大型商场的超市里听从导购员的推荐而购买“李医生”牌暗疮祛印霜之后 , 使用时产生了反效果 。姜先生也因此投诉了“李医生”的这款产品 。
在走访过程中 , 《市场报》采访人员发现 , 本是卫妆准字的药妆 , 并非药品 , 却仍在鼓吹在祛斑、祛痘、抗过敏等功效上疗效突出 。
在德威治大药房北太平庄分店 , 理肤泉、雅漾、薇姿等国外进口药妆一一摆在柜台前 。当《市场报》采访人员询问药妆的作用时 , 导购员介绍说 , 药妆并不是含有药物的化妆品 , 而是它们在制作程序和工序上和药品制作有一样严格的标准 。成分和疗效肯定是相对应的 , 祛斑、祛痘、抗过敏等产品都有很好疗效 , 因此药妆安全性高、效果也较其他普通化妆品明显 。随后导购员拿起一款祛斑产品向采访人员解释:“这种产品可以阻断黑色素生成 , 溶解色斑 , 从而达到祛除色斑的效果 。”
成分标注
还消费者知情权
从事美容行业多年的陈女士告诉《市场报》采访人员 , 化妆品具有改善皮肤的功能 , 比如祛痘、保湿 , 但是化妆品无法替代药品起到治疗作用 , 所以只有药物才能说具有疗效 , 化妆品并不具备这样的功能 。但是现在很多化妆品都宣称具有某种“疗效” , 自己吹得神乎其神 , 其实这是一种偷换概念的做法 , 误导了消费者 , 很容易引起消费者过敏或不适 。标注成分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 , 维护消费者的权益 。当化妆品成分标注细化后 , 消费者更容易根据自身体质选择适合的产品 。避免因产品标注不全 , 使用后出现不良后果 。
国家质检总局继出台《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之后 , 还专门编写了《〈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实施指南》 , 其中列举了部分化妆品标识的“禁用语” , 包括除菌、祛疤、抑菌、杀菌、消除斑点、止脱、无斑等 。《实施指南》便于让普通消费者区分“功能”和“疗效” , 避免让商家给忽悠了 。
陈女士向《市场报》采访人员分析 , 采访中发现的“李医生”的产品和药妆产品的介绍用语都违反了《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中的“不得使用明示或者暗示医疗作用的文字”的规定 。
【化妆品不能暗示医疗作用 “李医生”产品违规】北京中医药大学药学院吴嘉瑞博士也告诉《市场报》采访人员 , 食品一旦添加药物成分 , 就应划归药品或者保健品的范畴 。但为了吸引消费者 , 商家往往称产品有这样那样的疗效 , 事实上这是对消费者的一种欺骗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规定食品标识不得标注明示或者暗示具有预防、治疗疾病作用的内容 , 非保健食品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 , 这对于整个药品、保健品行业来说 , 肯定是件好事 , 可以进一步规范市场 , 监管部门也有依据可以对这一现象进行有效打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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