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法院认为本案患者张艳正值花季之年,它的死亡给两原告造成的精神痛苦是深重而久远的,应当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所确定的最高赔偿年限予以确定,总额为80100元 。
西岗区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杨某赔偿张艳的父母医疗费等物质损失39202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40050元;被告金州区第一人民医院赔偿张艳的父母医疗费等物质损失39202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4005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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