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婚|“男子”不满前女友复婚醉驾撞人获刑,母亲:女儿做了变性手术( 二 )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 , 证人证言、刘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有关车速的鉴定意见、案发现场视听资料等相互印证的部分足以证实刘某具有剥夺他人生命的主观故意 , 其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 构成故意杀人罪 。 刘某的供述及酒精检测报告足以证实刘某为找王女士等人吵架行凶 , 故意在大量饮酒后驾车前往二人吃饭的饭店 , 其行为侵犯了社会公共安全和国家交通管理秩序 , 已构成危险驾驶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 构成危险驾驶罪 , 应与故意杀人罪予以并罚 。
刘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 , 并致一人三处轻伤、三处轻微伤的严重后果;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 , 其行为分别构成故意杀人罪、危险驾驶罪 。 鉴于被告人刘某已经着手实施犯罪 , 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 , 属未遂 , 应依法从轻处罚 。
一审判决刘某犯故意杀人罪 , 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犯危险驾驶罪 , 判处拘役三个月 , 并处罚金2000元 , 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 , 并处罚金2000元 。
潇湘晨报采访人员周凌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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