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丹寨教科局原书记出轨下属妻子被杀案续:二审维持无期判决( 二 )


关于陈某某“具有防卫性质”的上诉理由 , 贵州省高院认为 , 陈某某在案发前已表示要报复罗某波 , 其家属也进行劝阻 , 但陈某某执意持刀前往罗某波办公室将其杀害 , 其行为不符合法律、司法解释等的规定 , 不具有防卫性质 。
对于“自首”的说法 , 贵州省高院审理认为 , 证人杨某凡的证言仅表明陈某某有作案嫌疑但未提供其藏匿地点 , 未带领侦查人员抓获陈某某 , 不属于“亲属协助抓捕” 。 同时 , 侦查机关通过分析研判确定陈某某藏匿地点并将陈某某抓获归案 , 陈某某被动到案不符合认定自首的要件 , 不构成自首 。
贵州省高院表示 , 陈某某因其妻子与被害人罗某波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 , 为泄愤而持刀捅刺罗某波致其死亡 , 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 一审根据陈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并充分考虑本案案发起因 , 对陈某某所作量刑适当 , 故“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
【|贵州丹寨教科局原书记出轨下属妻子被杀案续:二审维持无期判决】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 , 贵州省高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 , 审判程序合法 。 据此 , 依照刑诉法相关规定 , 裁定驳回上诉 , 维持原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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